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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019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韩某诉韩某甲、韩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韩某甲,韩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1993号原告:韩某。被告:韩某甲。被告:韩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诉被告韩某甲、韩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韩某负担。审判员  田明贵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阳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