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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执字第6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戚德宝与上海徐进广告有限公司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戚德宝,上海徐进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6981号申请执行人戚德宝,男,1982年1月30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暂住上海市奉贤区。被告上海徐进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徐汉进,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戚德宝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上海徐进广告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房地产、股票及车辆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戚德宝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院(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1765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桂波达审判员  XX敏审判员  安文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嬿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