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牟民初字第1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原告李西云与被告郑州新华重型机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西云,郑州新华重型机器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1166号原告李西云,女,生于1955年6月28日,汉族。被告郑州新华重型机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中牟县姚家工业区10号。本院在审理李西云诉被告郑州新华重型机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西云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西云撤回对被告郑州新华重型机器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李西云负担。审判员 宋卫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 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