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鹿执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林彩芳与鹿寨县强盛电子厂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彩芳,鹿寨县强盛电子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鹿执字第166号申请执行人林彩芳。被执行人鹿寨县强盛电子厂。法定代表人文霞,该厂负责人。申请执行人林彩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鹿民一初字第10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1日向鹿寨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依法受理。该案总执行标的为17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本县金融部门及被执行人原居住地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鹿民一初字第10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 恺审判员 王有才审判员 杨汉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江荣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