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鱼民一初字第9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张国辉与毛善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辉,毛善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一初字第958号原告张国辉。委托代理人刘汝勇,广西都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善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辉诉被告毛善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国辉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国辉在诉讼过程中以与被告毛善平已自行协商,暂不通过法律途径处理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未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7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288.5元,保全费1120元(原告已预交),合计人民币2408.5元,由原告张国辉负担。审 判 员 覃 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邓吕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