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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38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郭德忠与郭晓华,吴天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德忠,郭晓华,吴天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3847号原告郭德忠,男,汉族,1947年10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郭晓华,男,汉族,1979年11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吴天会,女,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德忠与被告郭晓华、被告吴天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德忠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德忠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德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郭德忠负担。审判员  龙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柯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