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姑苏民四初字第016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陈某与许某甲、许某乙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许某甲,许某乙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姑苏民四初字第01660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项伟东,江苏筹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某甲。被告许某乙。原告陈某与被告许某甲、许某乙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项伟东、被告许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某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原告陈某与被继承人许某���系夫妻关系,两被告系二人的子女。许某丙2013年2月因病去世后,原告又发现被继承人名下有两笔存款合计人民币10万元,该存款应是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许某丙曾于2012年立下遗嘱,将其名下财产指定由原告继承。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确认被继承人许某丙名下的10万元银行存款归原告所有。被告许某甲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许某乙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及举证。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与被继承人许某丙(1932年11月7日出生,2013年2月4日死亡)系夫妻关系,其二人父母均早于其二人过世,子女即为本案两被告及许增才(曾用名许增银,1968年5月15日出生,2007年6月21日死亡),许增才生前未婚且无子女。另查明,被继承人许某丙去世后其名下有两笔银行存款,分别为交通银行存款人民币5万元(储蓄存款存单号18190615,2011年9月16日存入,2014年9月16日到期)及中国工商银行存款人民币5万元(储蓄存单号09860180,2012年4月2日存入,2015年4月2日到期)。再查明,被继承人许某丙曾于2012年12月19日留下遗嘱一份,载明“我经过慎重考虑,决定立下如下遗嘱:1、我向儿子许某乙夫妻主张梅巷三村x幢x室的民事权利由妻子陈某(身份证:××)继承。2、我所有财产、债权及今后如梅巷三村x幢x室追回后我的份额由妻子陈某继承”,该遗嘱由江苏九胜律师事务所律师杨铮、钱某二人作为见证人,并由后者代书。同日,江苏九胜律师事务所出具见证书对前述遗嘱进行了见证。审理中,原告陈某申请许某丙遗嘱的见证人钱某到庭作证,钱某到庭后陈述:本人钱某系九胜律师事务所律师。2012年12月19日在苏州市梅巷三村x幢x室为许某丙代书遗嘱,同时见证人是我本人及同所律师杨铮,遗嘱中有一条约定许某丙所有的财产、债权��今后梅巷三村x幢x室房屋追回后许某丙的份额由妻子陈某继承,同日,我们律师事务所也出具了见证书一份,为前述遗嘱进行了见证。原告及被告许某甲均对该证人证言没有异议。以上事实,有户口登记表、许某丙死亡医学证明、许增才户口注销证明、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交通银行储蓄存款存单、中国工商银行储蓄存单、遗嘱、见证书、证人证言及当事人某本院认为,本案中许某丙名下的10万元存款系在许某丙与原告婚姻期间存入,原告认为该款系双方共同存款,加之原、被告双方均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存款系许某丙的个人财产,故本院认定该10万元存款为原告与许某丙的夫妻共同财产。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许某丙名下的10万元存款中扣除应属陈某的5万元后,其余5万元系被继承人的遗产。公民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被继承人生前留有遗嘱,并经律师事务所见证,将其所有财产、债权指定给妻子陈某继承,系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案讼争存款中属于许某丙的5万元应按照上述遗嘱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许某丙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存款(储蓄存单号09860180)本金人民币5万元及利息、交通银行存款(储蓄存款存单号18190615)本金人民币5万元及利息归原告陈某所有。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许某乙负担,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直接交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园区支行,账号:55×××99(代码207401021)。审 判 长 张宁波代理审判员 吴 鸿人民陪审员 谢建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任 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