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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中商辖终字第00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顾莉芳、周斌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顾莉芳,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周斌,管明华,董小安,苏州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商辖终字第003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顾莉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东环路东环大厦1幢202室。法定代表人许守进,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审被告周斌。原审被告管明华。原审被告董小安。原审被告苏州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竹辉路278号。法定代表人管明华,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顾莉芳因与被上诉人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鸡湖小贷公司)以及原审被告周斌、管明华、董小安、苏州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年旅社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5)园商初字第006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2015年3月2日,金鸡湖小贷公司以顾莉芳、周斌、管明华、董小安、青年旅社公司为被告向原审法院起诉称:2013年11月22日,金鸡湖小贷公司与顾莉芳签订《最高额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向其提供借款额度300万元的贷款,为保证债务的履行,管明华、董小安、青年旅社公司分别与金鸡湖小贷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后,金鸡湖小贷公司于2013年11月22日发放了贷款300万元,该贷款的期限是到2014年5月21日,执行年利率15%。顾莉芳收到借款时尚能正常付息,但贷款到期后拒绝归还本金,其配偶周斌也拒绝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其余保证人亦未履行保证责任。为此,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顾莉芳、周斌归还贷款本金300万元,并支付利息219700元(暂计算至2015年2月6日,之后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2、顾莉芳、周斌偿付金鸡湖小贷公司律师费损失74994元;3、管明华、董小安、青年旅社公司对上述两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对方承担。顾莉芳在原审法定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该笔贷款的实际使用人为青年旅社公司,所以本案被告应为青年旅社公司。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青年旅社公司住所地为苏州市姑苏区,故本案应由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金鸡湖小贷公司与顾莉芳于2013年11月22日签订的《最高额借款合同》第八条约定“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未果时,按诉讼方式解决,由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金鸡湖小贷公司与管明华、董小安、青年旅社公司于2013年11月22日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第八条亦作此约定。原审法院另查明,金鸡湖小贷公司的住所地为苏州工业园区东环路东环大厦1幢202室。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借款合同是主合同,保证合同是从合同。根据法律规定,主合同和从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因此,应当根据最高额借款合同确定本案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双方签订的最高额借款合同约定的“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未果时,按诉讼方式解决,由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没有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约定,应为有效。综上,顾莉芳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原审法院不予采纳。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驳回顾莉芳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80元由顾莉芳负担。上诉人顾莉芳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该笔贷款的实际使用人为青年旅社公司,而青年旅社公司住所地为苏州市姑苏区,故本案应由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依据的合同约定属于格式条款,应属无效。请求二审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审理,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金鸡湖小贷公司承担。二审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金鸡湖小贷公司的诉请及其提供的证据,本案为借款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各方当事人分别签订《最高额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均明确约定发生争议由金鸡湖小贷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该约定合法有效,对各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而金鸡湖小贷公司的住所地在苏州工业园区,故原审法院作为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顾莉芳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俞水娟代理审判员  丁 兵代理审判员  高小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琦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