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乐民初字第1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母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母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1231号原告:李某某,女,1972年10月1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被告:母某某,男,1970年9月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瑞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石佳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