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民初字第1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母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母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1231号原告:李某某,女,1972年10月1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被告:母某某,男,1970年9月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瑞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石佳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