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赣立行终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杜美寿与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美寿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
全文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赣立行终字第10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杜美寿,男,1980年3月1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安远县。上诉人杜美寿不服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日作出的(2015)赣中��初字第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其提起的行政诉讼完全符合法律规定;2.其诉讼请求是明确和具体的,事实和理由也清晰有据;3.一审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不予受理其起诉,系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裁定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予以受理。本院认为,杜美寿以安远县人民政府为被告,一审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确认被告强制征收土地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2.要求被告恢复土地原貌,依法赔偿经济损失。此两项诉讼请求具体明确,其起诉符合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理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赣中立初字第5号行政裁定;二、本案由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姚 姝代理审判员 彭彩玲代理审判员 曹 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陈晨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