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076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王昆与庞京生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昆,庞京生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07677号原告王昆,男性,年龄46。被告庞京生,男性,年龄50。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昆诉被告庞京生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昆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昆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王昆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 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程建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