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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017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李某丙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1742-1号原告:李某甲,男,1936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某乙,男,1963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某丙,男,196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某丁,男,1980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某丙、李某丁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丙、李某丁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对被告李某丙、李某丁的起诉。审判员  张振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范 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