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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米民督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陕西伟华集团有限公司诉安红、王侯兵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陕西伟华集团有限公司,安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米民督字第00025号申请人陕西伟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米脂县电力大楼西侧。法定代表人艾某某,系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安某。被申请人王某某。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陕西伟华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某、王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陕西伟华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陕西伟华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陕西伟华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16元,减半收取1708元,由申请人陕西伟华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高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党永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