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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县法民二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东升、罗海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东升,罗海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县法民二初字第50号原告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株洲县渌口镇向阳北路***号。法定代表人蔡本文,系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应慎维。系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雪峰,系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陈东升,农民。被告罗海燕,农民。系陈东升配偶。原告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东升、罗海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46元,减半收取423元,保全费438元,合计861元,由原告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易战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