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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曲执字第9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孔某等与魏某某等交通肇事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某、宋某某,魏某某、孔某某、颜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曲执字第924号申请执行人:孔某、宋某某被执行人:魏某某、孔某某、颜某某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交通肇事罪纠纷一案中,于二○一五年五月十九日审结。该案(2014)曲刑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曲刑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孔令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