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法民初字第03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左某某与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某某,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3029号原告左某某,女,196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彭某某,男,196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左某某与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左某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左某某在诉讼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诉权的自由处分,其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左某某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张友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小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