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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法民初字第03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左某某与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某某,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3029号原告左某某,女,196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彭某某,男,196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左某某与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左某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左某某在诉讼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诉权的自由处分,其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左某某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张友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小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