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栖执字第6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柳玉芹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玉芹,高淑华,高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栖执字第661-2号申请执行人柳玉芹。被执行人高淑华。被执行人高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栖民一初字第97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高淑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高淑华在中国农业银行栖霞桃村分理处62×××19账户上银行存款15万元;在恒丰银行正阳路支行银行15×××16账户上的银行存款12万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远审判员 王绍强审判员 隋连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岩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