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松民一初字第01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松民一初字第01513号原告:刘某某,男,1964年9月2日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宿松县。被告:汪某某,女,1964年8月26日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宿松县。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5月1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汪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汪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董应国代理审判员 汪 淳人民陪审员 汪强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贺书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