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执字第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钟五福与张杭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五福,张杭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杭执字第603号申请执行人钟五福,女,1968年4月10日出生,畲族,住上杭县。被执行人张杭生,男,195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钟五福与被执行人张杭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杭生名下仅有一处房产已被本院查封,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杭生有车辆、股权等财产登记信息,也未发现其有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杭执行字第603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钟五福今后举证被执行人张杭生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东审 判 员 蓝树高审 判 员 张兴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谢清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