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陇民一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一审民事案件用)-1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陇民一初字第156号原告许某某,女,汉族,1984年7月29日生。被告左某某,男,汉族,1984年2月5日生。上列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感情破裂,现要求与其离婚。被告辩称:夫妻感情尚好,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于2014年1月登记结婚。婚初夫妻感情尚好。后因双方个性不和,为家庭生活琐事多有争执。2014年11月,原告在医院分娩后婴儿死亡,为此双方再次发生口角,致关系不睦。2015年3月,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被告以夫妻感情尚好为由不同意离婚。经调解,双方未能达成协议。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结婚证,双方身份证明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现原告分娩后尚不足一年,被告亦不同意离婚,双方应相互谅解,彼此关爱,维系正常的家庭生活。原告所诉双方因琐事纠纷致感情破裂请求离婚的理由缺乏有效证据相佐,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许某某与被告左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 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亚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