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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滨太商初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无锡科伦达化工热力装备有限公司与商丘龙宇化工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科伦达化工热力装备有限公司,商丘龙宇化工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太商初字第00028号原告无锡科伦达化工热力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南湖中路8号。法定代表人董建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乔强、沈凯凯,江苏永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丘龙宇化工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南京路16号。法定代表人郭九江。原告无锡科伦达化工热力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伦达公司)与被告商丘龙宇化工公司(以下简称龙宇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科伦达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龙宇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科伦达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许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无锡科伦达化工热力装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235元,由无锡科伦达化工热力装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 峰人民陪审员  苏卓华人民陪审员  肖锦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崔刚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