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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月民一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2-12

案件名称

孔武华与艾超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武华,艾超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月民一初字第43号原告孔武华,男。委托代理人左金堂,江西鹰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艾超强,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武华诉被告艾超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孔武华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孔武华诉被告艾超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方已经协商达成和解,原告孔武华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武华撤回对被告艾超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60元(原告已垫付),减半收取1680元,由原告孔武华负担。审判长 陈 勇审判员 程瑜林审判员 徐刚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