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民初字第16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陈丽东与沙二伶、苏甲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丽东,沙二伶,苏甲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623-1号原告陈丽东,男,1980年9月22日出生。被告沙二伶,女,1966年12月13日出生。被告苏甲佳,男,1984年10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丽东诉被告沙二伶、苏甲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丽东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二被告价值20万元的财产。担保人牛建强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新郑市人民路中段书香园5号楼3单元102室(房权证号:11010001**号)房产为原告陈丽东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丽东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二被告价值20万元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牛建强所有的位于新郑市人民路中段书香园5号楼3单元102室(房权证号:11010001**号)房产。财产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陈丽东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许俊峰人民陪审员  王龙欣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李 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