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民二初字第6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石家庄银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何文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银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何文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二初字第685号原告:石家庄银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长安区石纺路10号。法定代表人:蔡海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雪巧,河北中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路长林,河北中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文英。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银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何文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家庄银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6元人民币,减半收取153元人民币,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红卓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月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