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刑执字第1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钟由德贪污罪,钟由德职务侵占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钟由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1343号罪犯钟由德,男,1966年6月7日出生,畲族,初中文化,农民。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9日作出(2011)杭刑初字第23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钟由德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刑期自2011年9月8日起至2015年12月7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0月8日入监服刑。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5年4月2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必富、代理检察员黄柳俊,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干警庄创其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钟由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2013年、2014年获监狱表扬。2011年10月至2015年2月达标分累计19.2分。本次减刑缴纳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钟由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钟由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9月8日起至2015年6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 淑 萍审 判 员 兰 峻 锋代理审判员 邱 丽 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美珍(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