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焦民劳终字第00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4
案件名称
崔恒贤与孟州市福利化轻厂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崔恒贤,孟州市福利化轻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焦民劳终字第001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崔恒贤,男,汉族,1950年11月25日出生,住孟州市。委托代理人崔恒齐,男,汉族,1957年12月18日出生,住孟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孟州市福利化轻厂。住所地:孟州市曲村。法定代表人崔恒久,该厂厂长。上诉人崔恒贤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孟州市人民法院(2014)孟民劳初字第000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崔恒贤于2015年4月9日申请撤回起诉和上诉。经本院征询被上诉人孟州市福利化轻厂的意见,被上诉人孟州市福利化轻厂不同意崔恒贤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崔恒贤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原审原告崔恒贤虽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但孟州市福利化轻厂不同意崔恒贤申请撤回起诉,对崔恒贤撤回起诉的申请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崔恒贤撤回上诉;二、不准许崔恒贤撤回起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崔恒贤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红卫审判员 毛富中审判员 陈金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