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蓥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唐莉与卢匡燕宣告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莉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华蓥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唐莉,女,汉族,生于2002年2月27日,住四川省华蓥市。法定代理人唐朝周,男,汉族,生于1954年11月23日,住四川省华蓥市。法定代理人周祖英,女,汉族,生于1955年10月14日,住四川省华蓥市。申请人唐莉要求宣告卢匡燕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唐莉称:2002年1月,华蓥市某某镇某某村二组村民卢匡燕与华蓥市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六组村民唐太林开始同居,2002年2月27日生育申请人唐莉。2007年6月,被申请人卢匡燕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讯。2011年9月,唐太林因癌症逝世,申请人唐莉与被申请人卢匡燕是母女关系,因被申请人卢匡燕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满七年,特向贵院申请宣告卢匡燕失踪。申请人唐莉向本院提交了华蓥市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民委员会证明、华蓥市某某镇某某村民委员会证明、唐朝周、周祖英、唐太林的人口登记卡、华蓥市某某派出所出具的卢匡燕的户籍资料证明、对王永志、王永发的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卢匡燕于2007年离开华蓥市某某镇某某村,一直杳无音讯。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卢匡燕,女,汉族,生于1985年1月20日,住四川省华蓥市。被申请人卢匡燕于2005年离��华蓥市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于2007年离开华蓥市某某镇某某村,没有音讯,下落不明,至今已年满七年。被申请人卢匡燕系申请人唐莉的母亲。被申请人卢匡燕无财产。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1月28日在四川法制报发出寻找卢匡燕的公告,法院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卢匡燕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卢匡燕从2007年起离家出走没有音讯,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七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卢匡燕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古 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