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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商)初字第6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李友平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潞河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友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潞河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商)初字第6156号原告李友平,女,1961年3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田猛,男,1971年7月7日出生。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潞河支行,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新城南路果园47号雅景嘉园3幢商业8号。法定代表人高征,行长。委托代理人康会杰,男,1978年12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友平(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潞河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友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李友平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熊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首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