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公安执保字第00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公安县宝硕管材有限公司与嘉禾县水务局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公安执保字第00074号申请人:公安县宝硕管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公安县毛家港镇茅穗里街65号。法定代表人:贺正海,总经理。被申请人:嘉禾县水务局(原嘉禾县水利局),住所地湖南省嘉禾县人民南路10号。法定代表人:李奋鸣,局长。本案在审理申请人公安县宝硕管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嘉禾县水务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公安县宝硕管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嘉禾县水务局在金融机构的账户资金716317.63元进行冻结,或扣押、冻结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公安县宝硕管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嘉禾县水务局在金融机构的账户资金716317.63元,或扣押、冻结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廖中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苏志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