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蔡甸民一初字第00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蔡甸民一初字第00228号原告华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华某以愿与被告刘某和好夫妻关系为由,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某在案件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华某负担。审判员 黄爱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文 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