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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水民二初字第1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新疆千里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俞亮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千里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俞亮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水民二初字第127-1号原告(反诉被告):新疆千里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法定代表人:秦祖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展鹏,男,汉族,1976年6月2日出生,新疆千里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务,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被告(反诉原告):俞亮,男,1981年8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精河县绿源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新疆千里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里马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乌俞亮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反诉原告)向本院提交中止申请,认为本案必须以原、被告之间的劳动仲裁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仲裁一案尚未审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加孜拉·阿德尔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宋   薇   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