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郸民初字第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赵祖林诉被告开封、徐卫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祖林,开封,徐卫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郸民初字第618号原告:赵祖林,男,汉族,1968年8月27日生,住郸城城郊乡张庄行政村曹庄001。被告:开封,男,汉族,现年26岁,住郸城县张完乡绍洼大队绍洼村。被告:徐卫岗,男,汉族,现年26岁,住郸城县南丰镇刘胡庄大队行政村。本院在原告赵祖林诉被告开封、徐卫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祖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由原告赵祖林负担。审 判 长 李廷瑞审 判 员 郑建平人民陪审员 侯星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向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