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洮民一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张丽索、张青春、张丽霞、张丽媛、张立晶与赵秀珍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索,张青春,张丽霞,张丽媛,张立晶,赵秀珍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洮民一初字第43号原告张丽索、张青春、张丽霞、张丽媛、张立晶被告赵秀珍洮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袁铁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晓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