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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三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长春市新天地超市有限公司、长春市新天地超市有限公司红旗街二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市新天地超市有限公司,长春市新天地超市有限公司红旗街二分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三初字第96号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西南河路**号。法定代表人:张书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影,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春市新天地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大经路**号。法定代表人:王东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斌,男,汉族,1982年3月3日出生,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长春市新天地超市有限公司红旗街二分店。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富锦小区14栋1-A号门市。代表人:冯大维,经理。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长春市新天地超市有限公司、长春市新天地超市有限公司红旗街二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劲钢代理审判员  单艳芳代理审判员  宫 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