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陵民初字第00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张恒祥与陈明国、田引兰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江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恒祥,陈明国,田引兰,陈晶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陵民初字第00364号原告张恒祥。被告陈明国。被告田引兰。被告陈晶晶。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恒祥诉被告陈明国、田引兰、陈晶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恒祥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陈明国、田引兰、陈晶晶在金融部门的存款38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陈明国、田引兰、陈晶晶在金融部门的存款38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业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