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东民一初字第6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原告姜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刘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一初字第626号原告:姜某某,女,197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被告:刘某某,男,196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志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孔斯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