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海法民一初字第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郭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黄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海法民一初字第583号原告:郭某,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被告:黄某甲,住广东省广宁县。原告郭某诉被告黄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彭峻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被告黄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某诉称:我和被告于2008年3月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黄某乙。婚前我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发现被告经常参与赌博,多次苦心规劝劣性不改,常使用冷暴力,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互相关爱和照顾,我不但要赚钱养家还要一个人独力承受照顾儿子,现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关系名存实亡。因此,我起诉要求判令我和被告离婚;由我抚养儿子黄某乙,被告每月给予抚养费1500元。被告黄某甲辩称:我同意离婚,但不同意小孩由原告抚养,要求小孩由我抚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3月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黄某乙(曾用名:黄泓烨)。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等原因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原告遂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庭审中,原告和被告均明确表示同意离婚,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需要法院处理。原告表示在物业公司担任出纳,平均每月收入3200元;被告表示在同一物业公司担任业务主管和兼职司机,平均每月收入5500元。原告要求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负担抚养费1500元,直至儿子年满18周岁;被告则要求儿子由被告抚养,不需要原告支付抚养费,如儿子由原告抚养,则愿意每月负担抚养费1500元。原告表示同意负担本案受理费。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是否判决准予当事人离婚,应主要考察当事人之间的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表示同意,据此可确认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依法应准予原、被告离婚。原告要求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负担抚养费1500元,直至儿子年满18周岁。被告则要求儿子由被告抚养,不需要原告支付抚养费,如儿子由原告抚养,则愿意每月负担抚养费1500元。本院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认为离婚后儿子由原告携带抚养,被告每月负担儿子抚养费1500元,直至儿子年满18周岁时止为宜。原告表示同意负担本案受理费,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郭某与被告黄某甲离婚。二、离婚后,婚生儿子黄某乙由原告郭某携带抚养,被告黄某甲自离婚之日起每月负担儿子抚养费1500元,直至儿子年满18周岁时止。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彭峻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官芸芸陈韵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