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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一法立催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天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鞍山市天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一法立催字第15号申请人马鞍山市天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XXX园内。法定代表人叶林,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纪晓兰,女,1964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XXX,身份证号码:XXX,系该公司主办会计。申请人马鞍山市天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宣告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依法受理该案后于2015年3月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为1020005224105XXX,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20343.4元,出票人为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东莞市铭庆电子有限公司,最后持票人为马鞍山市天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出票日期为2014年11月20日,出票银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石排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马鞍山市天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马鞍山市天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勇军代理审判员  吴丽冰代理审判员  张志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第3页共3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