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海(民)调确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朴金、宋金红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朴金,宋金红,徐玉梅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上海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海(民)调确字第31号申请人:朴金女,女,朝鲜族,1948年12月1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尚志市。申请人:宋金红,女,汉族,1974年8月15日出生,住辽宁省庄河市。申请人:徐玉梅,女,汉族,1963年4月2日出生,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受理了申请人朴金女、申请人宋金红、申请人徐玉梅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朴金女、申请人宋金红、申请人徐玉梅因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经赣榆区青口镇下口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就“鲁荣渔50700”号渔船因碰撞沉没一事,申请人徐玉梅自愿一次性赔偿给申请人朴金女、申请人宋金红“鲁荣渔50700”号渔船财产损失费(含船体、设备物件、生活用品、个人物品、水产品等全部财产)、营运损失等法律规定赔偿范围内的全部赔偿费用计人民币800000元整。申请人徐玉梅于本协议签字生效后先付给申请人朴金女、申请人宋金红赔偿款人民币200000元整。剩余赔偿款人民币600000元整于申请人朴金女、申请人宋金红将由船舶行政机关出具的“鲁荣渔50700”号渔船登记证、检验证书、捕捞许可证、财产所有权证书、国籍户口簿等全套证书及“鲁荣渔50700”号渔船买卖合同书、公证书等证件交付给申请人徐玉梅的当日,由申请人徐玉梅全部付清;二、调解协议签字生效后,申请人朴金女、申请人宋金红、申请人徐玉梅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赔偿一事至此了结。申请人朴金女、申请人宋金红不再就该事向申请人徐玉梅主张任何权利,不再追究徐玉梅的任何法律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朴金女、申请人宋金红与申请人徐玉梅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