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民申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黎洪德、谢碟芳与苏自洪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黎洪德,谢碟芳,苏自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申字第8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黎洪德,住广州市海珠区。委托代理人:黄福轩,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司徒琳达,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谢碟芳,住广州市海珠区。委托代理人:黄福轩,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司徒琳达,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苏自洪,住广东省广宁县。委托代理人:陈端祥,广东同福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黎洪德、谢碟芳因与被申请人苏自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4)穗海法民二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黎洪德、谢碟芳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梁燕梅审 判 员 王泳涌代理审判员 徐俏伶二〇一五年××月××日书 记 员 叶桂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