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法执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刘树奎与中基建设有限公司、辇晓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法执字第232号申请执行人:刘树奎,男,1978年2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中基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仲平,经理。被执行人:辇晓峰,男,1980年3月7日出生,回族。本院在执行刘树奎申请执行中基建设有限公司、辇晓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中基建设有限公司、辇晓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红民初字第10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景宏审判员 丛树民审判员 郝玉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乌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