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林郊民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安阳华德汽车部件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存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华德汽车部件有限责任公司,李存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郊民初字第14号原告安阳华德汽车部件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李存生,男,1958年3月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华德汽车部件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存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阳华德汽车部件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华德汽车部件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学芳人民陪审员 杨海平人民陪审员 郝海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一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