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城法横民初字第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原告朱香平诉被告广东中海航建设有限公司清远第一分公司、广东中海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清远市海骏进出境货运车辆检查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香平,广东中海航建设有限公司清远第一分公司,广东中海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清远市海骏进出境货运车辆检查场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城法横民初字第484号原告:朱香平,男,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委托代理人:逯军,广东龙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中海航建设有限公司清远第一分公司,住清远市清新区。负责人:梁玉河,总经理。被告:广东中海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韩祥露,公司董事长。被告:清远市海骏进出境货运车辆检查场有限公司,住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黄曦。本院在受理原告朱香平诉被告广东中海航建设有限公司清远第一分公司、广东中海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清远市海骏进出境货运车辆检查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在接到受理案件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朱广毅人民陪审员 刘灿容人民陪审员 向金球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梁闯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