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刑执字第2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郭占军犯猥亵儿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占军
案由
猥亵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执字第2617号罪犯郭占军,现在天津市津西监狱双口分监狱服刑。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0日作出(2013)红刑初字第1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占军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3年1月22日起至2016年1月21日止。被告人郭占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10月14日作出(2013)一中刑终字第289号刑事裁定,驳回���诉,维持原判。天津市津西监狱双口分监狱于2015年5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郭占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郭占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较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二次。本院认为,罪犯郭占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占军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3年1月22日起至2015��5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发代理审判员 张建辉代理审判员 祁 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史军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