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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行初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中山市东凤镇永安货运部与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其他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东凤镇永安货运部,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袁冬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九法行初字第00050号原告中山市东凤镇永安货运部。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袁冬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东凤镇永安货运部不服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东凤镇永安货运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东凤镇永安货运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山市东凤镇永安货运部承担。审 判 长  刘静秋人民陪审员  戴 蕾人民陪审员  杨兴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胡 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