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城法执字第13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杨美福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美福,戴宏福,毛家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惠城法执字第1359-1号申请执行人杨美福,男。被执行人戴宏福,男。被执行人毛家岩,女。关于申请执行人杨美福与被执行人戴宏福、毛家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惠城法民一初字第3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作出(2013)惠城法民一初字第339-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毛家岩名下价值人民币15万的房地产权。因上述房产查封期限即将届满,申请执行人龙安钰向本院申请继续查封上述房产。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杨美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本案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毛家岩名下价值人民币15万的房地产权。上述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让、赠与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处分。如需继续查封上述房产,申请执行人需在房产查封期限届满提前十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自行承担查封责任。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邱伟光审判员 段小林审判员 张运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车学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