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执字第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梁淑芹与魏师宾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淑芹,魏师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61-1号申请人梁淑芹,女。被执行人魏师宾,男。申请人梁淑芹申请执行魏师宾债权纠纷一案,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4)临民一初字第4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魏师宾银行存款11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利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