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1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管立斌与白子佳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立斌,白子佳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民初字第1562号原告管立斌,男,198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北京应诺威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师,住天津市河北区格调艺术花园7号楼1门2602号。被告白子佳,女,1983年9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原住天津市河北区格调艺术花园*号楼1门****号,现住天津市宝坻区岳园小区**号楼3门***号。原告管立斌与被告白子佳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蔡培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管立斌、被告白子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管立斌诉称,我与被告原系夫妻,在我与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2012年9月24日,我驾车接被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经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调解,我应赔偿受害人王会娟248519.6元,承担诉讼费1245.6元。2015年3月16日,我与被告经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我与被告离婚后,为执行王会娟的赔偿款,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下发执行裁定书,依法扣划了我银行账户存款153931元至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因该款属于我个人所有,交通事故赔偿款应由我与被告共同承担,所以,我向被告追偿153931元的一半即76965.5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被告白子佳辩称,我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2012年9月24日,原告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当时我在车内。此案经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调解解决。2015年3月16日,我与原告经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后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从原告银行账户扣划了其存款153931元属实。因是原告驾车发生的交通事故,与我无关,原告赔偿给受害人的赔偿款不应由夫妻共同承担,应由原告个人承担,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在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2012年9月24日19时40分许,原告驾驶津BM78**号小客车到被告单位接被告,在接被告后返回途中,原告驾车行驶到津港公路与爱迪生道交口处时与行人接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就交通事故纠纷两名受害人起诉到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后调解解决。2015年3月16日,原、被告经本院(2014)北民初字第549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离婚。原、被告离婚后,因管立斌未主动履行赔偿受害人的义务,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3日下发执行裁定书,依法扣划了管立斌银行账户存款153931元至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有关书证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虽原、被告双方已经离婚,但交通事故发生在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在接到被告后,原告驾车行为在夫妻间显然存在共同合意,未违反夫妻共同意愿,且最终目的也是为了家庭共同生活。从赔偿之债产生的基础、目的上看,夫妻双方共同实际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即该债务实际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交通事故赔偿之债虽然由原告驾驶行为造成,但在接到被告后原告驾车也是夫妻双方生活行为,应视为夫妻共同之债。因用于赔偿受害人的153931元属于原告个人所有,在原告赔偿给受害人153931元后,原告有向被告追偿该款一半款项的权利,原告的主张,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白子佳给付原告管立斌人民币76965.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4元,减半收取312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蔡培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飞朋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