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双民一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彭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双民一初字第183号原告彭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贺文明,居民。被告王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定根,双峰县梓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彭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助理审判员李鑫连独任审理,于2015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张样红担任记录。原告彭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贺文明、被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定根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在未深入了解的情况下,于××××年××月17在双峰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被告在家不操持家务,也不愿外出工作,相反原告在外辛劳工作,却得不到被告的理解,双方为此经常发生争吵。加之被告患有××,原告及其家人多方奔走,却总是不见效果。对此原告一直采取宽容的态度,试图缓和夫妻间的关系,但是被告仍不思悔改。2015年1月被告突然返回双峰娘家居住生活,双方开始分居生活至今。现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告的身份资料复印件及结婚证复印件各一份,用以证明原告系本案适格主体及原、被告系合法的婚姻关系的事实;2、娄底市中心医院病历及检查报告单一份,用以证明原告可以正常生育小孩的事实;3、原告婚前购买房屋的买卖合同一份,用以证明原告婚前在长沙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的事实;4、星城映像机动车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一份,用以证明原告婚前在长沙购买了一个车位的事实;5、房价证明一份,用以证明原告婚前在长沙购买的房子目前没有升值的事实。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不实,原、被告婚前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双方并没有大的矛盾,对家庭被告一直是尽心尽力。被告不存在不孕不育,目前没有生育,只是因为务工分处两地,共同生活的时间较少才造成的,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被告婚后装饰原告婚前在长沙购买的房屋所购买的电器票据,用以证明被告婚后为装饰房屋花费了费用的事实;2、湖南省中医院、深圳市龙华人民医院彩超检查单各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并没有患有××的事实。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的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3、4没有异议;对证据2真实性持有异议,病历并没有加盖医院公章;对证据5持有异议,并不能证明目前该处房屋的市场行情。对于被告提交的证据,原告的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没有异议;对证据2认为与本案没有关联。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作如下认定:证据1、3、4被告不持异议,经与原件核对无异或与事实相符,予以采信;证据2没有加盖医院公章,不予审查;证据5仅是网民对附近相类似房屋的估值,并不能代表目前房屋的真实价值,不予采信。对被告提交的证据作如下认定:证据1原告不持异议,予以采信;证据2系医院的检查单,采信其真实性,但该证据较为单一,故对其证明目的不予采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于××××年××月17在双峰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初,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因迫于家庭经济压力,双方均外出务工生活,期间原、被告为生育小孩的问题发生争吵。2015年1月被告辞工回娘家居住生活,双方开始分居生活。同年3月原告遂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彻底破裂。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经过一定的了解后自愿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在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虽因生活琐事发生过争吵,但双方并无大的矛盾,只要原、被告多为家庭着想,相互之间加强交流与沟通,其夫妻关系尚有和好的可能。因此,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彭某要求与被告王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彭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鑫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样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