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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商初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定县支行与平定县南坳乡硫酸铝厂筹建处、平定县南坳镇办煤矿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定县支行,平定县南坳乡硫酸铝厂筹建处,平定县南坳镇办煤矿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0002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定县支行。负责人庞宏英,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连福,任该行业务部客户经理。被告平定县南坳乡硫酸铝厂筹建处。被告平定县南坳镇办煤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定县支行与被告平定县南坳乡硫酸铝厂筹建处、平定县南坳镇办煤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定县支行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有据,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定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贾 力代理审判员  穆志红人民陪审员  郭 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瑞 来源: